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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还房贷房产公司被催款

发布时间: 2018-01-23 11:30:09

来源: 华晨商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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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办理房贷后,未按约定还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对贷款提供担保被银行催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后,起诉张某要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张某被判给付房地产公司追偿款248892.41元及利息。

男子不还房贷

银行找到房产公司让其还款

2015年4月,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男子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汇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民市假日欧洲项目一套建筑面积为76.88平方米的住房,每平方米单价为4645.46元,总价款为357143元,首付款107143元,贷款25万元。

该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银行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25万元,汇安房地产公司对该笔贷款进行了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后来,因张某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按约定向银行还款且累计欠款3期以上,银行找到汇安房地产公司,让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房产公司偿还全部贷款

庭审时借款男子未出席

2017年5月,汇安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总金额为248892.41元。

之后,汇安房地产公司多次向张某追偿,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汇安房地产公司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其代替张某偿还的贷款248892.41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2017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并未出庭,也未进行答辩。

房产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

男子被判给付追偿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调查,汇安房地产公司和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张某在银行办理个人一手房屋贷款,贷款金额为25万元,汇安房地产公司为担保贷款提供了担保。

但是,后由于张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该笔贷款,汇安房地产公司履行了担保人的责任,将该笔贷款分两次全部偿还给银行,总金额为248892.41元。

根据法律规定

担保人结清债务后有权追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人代债务人结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汇安房地产公司要求张某偿还此款是合理的,予以支持。

关于汇安房地产公司要求张某给付利息的问题,汇安房地产公司表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张某给付汇安房地产公司追偿款248892.41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ti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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