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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嫁出门,就没资格分房产?

发布时间: 2018-01-25 08:46:06

来源: 现代快报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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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老汉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建房时儿子已将户口迁出,女儿蔡佩某当时已参加工作,但户口还在家里。母亲去世后,父亲表示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房产由儿子继承,女儿一气之下把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今年60岁的蔡老汉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儿子2003年大学毕业后找到工作,户口随之迁到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女儿蔡佩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美甲店,一家人日子过得舒心如意。2010年,村里要建集中居住区,蔡老汉家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14万元拆迁补偿款和儿女给的一部分钱,在集居区盖了一幢占地面积90平米、建筑面积180平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未进行初始产权登记。

建房时,儿子已成家立业,和妻子一起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而蔡佩某尚未出嫁,户口和父母在一起。因此,建房选址申请表上蔡老汉家人口一栏便填了3人,即蔡老汉夫妇和女儿蔡佩某。

后来,蔡老汉的老伴患上癌症,2015年3月去世。母亲生病期间,兄妹二人因照顾母亲、支付医药费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嫌隙越积越深。老伴去世后,蔡老汉将子女叫回家,表示按照农村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蔡佩某不分任何财产,家中的这幢楼房只有儿子可以继承。

蔡佩某不服,将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楼房享有的份额比例,不要求实物分割或折价归并。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在建楼房时是否有投资,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有投资,也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物权。最终,判决蔡佩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5/12,蔡老汉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15,其儿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60。

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ti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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