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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 要求房产“加名”
近年来,随着对财产权属的越来越重视,夫妻间要求在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上加名字的情况越来越多。除了夫妻间的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有的则不会。今天的《说法》栏目邀请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针对法院应否受理这类案件,陈律师浅谈了他的观点。
“夫妻间,未登记产权一方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并要求登记产权一方协助‘加名’的案件的确越来越多,但也并非所有法院都支持予以受理。”陈言律师说,目前不予受理的法院的主要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司法无需进行重复的事实判断,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受理,“所以持有这类观点的法院,在未登记产权一方请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时会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陈言律师说。
“我认为,判断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首要在于判断未登记产权的一方是否享有相应的诉权。”陈言律师表示,通常认为,民事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司法机关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民事诉权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实体诉权是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实体请求的权利。”
陈言律师认为,从程序诉权角度来说,未登记产权的一方提起的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比如说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而从实体诉权角度来说,陈言律师认为,未登记产权一方的起诉具有相应民事实体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理应为共同共有。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只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重大理由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进行了限制,但并未对未登记产权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共同财产确认之诉进行限制。”陈言律师说,根据司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未登记产权一方因房屋权属与夫妻另一方发生争议后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故其具有相应实体诉权。
另外从定争止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说,陈言律师也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该类案件。虽然《婚姻法》有规定,但是考虑不动产的“登记”的公示效力,未登记产权一方因与登记产权的夫妻一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进行确权,有其客观必要性,而不是司法进行简单的“重复”事实判断。“通过‘加名’后,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需得到双方的共同决定才能处分,这将大大加强未登记产权一方对自己共有权的保护力度,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陈言律师说。
责任编辑: ti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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