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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 2016-03-08 16:54:05

来源: 海峡导报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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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开发商向业主交付钥匙的行为,并不代表如期交房。只有将产权过户至购房者,购房者才算是从法律上真正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开发商都以各种理由延迟办理房产证,在这情况下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家住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的童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并与某开发商签订过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实际到2009年7月24日才交房。交房后,童女士多次要求某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到2015年12月4日开发商才在小区楼下公布可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累计违约时间长达6年多。

合同曾约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违约情况,童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以童女士已经顺利入住并使用房屋为由,拒绝了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无奈之下,童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处开发商支付童女士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4000元。

法官说法

为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明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房者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对于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到5%之间。

责任编辑: ti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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