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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买房 你被这些条款坑过没

发布时间: 2018-03-15 08:41:28

来源: 三峡晚报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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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工商局对去年专项整治涉房合同中发现的房产买卖、物业服务、房产经纪、房屋装饰装修四类涉房合同中存在不平等内容进行点评并予以披露,请消费者当心这些霸王条款,在交易中谨慎从事。

银行未发放贷款买主应付违约金?

合同条款:“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30天之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项万分之0.5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6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该条款给消费者约定高违约金,开发商不约定违约金,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合同条款:“买受人须于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买受人原因,逾期30日即*年*月*日前贷款仍未到出卖人账户,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在已交房款中扣除买受人总房款5%为违约金…。”

点评意见:银行贷款能否按时批放、能否足额放贷非消费者所能把握,若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发放、或者不能足额发放,是房地产经营中固有的风险,不宜将责任全部推卸给消费者,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办法,若消费者确实无力购买,应允许消费者退房,该条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使消费者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合同条款:“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于该商品房交付之前或之时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付清上述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再交付该商品房。”

点评意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办证费用系消费者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办理产权证所需税费,消费者可以委托开发商代缴,也可以自行缴纳,也可以在委托代缴后随时撤销委托,开发商不能以代收费用没有缴纳为由拒绝交房。
收了经纪服务费还要再收办证费?

合同条款:“佣金需于签署本合约之时付清,若逾期未支付,经纪方有权从逾期日起向未支付方每日加收相当于佣金2‰的滞纳金。”

点评意见:经纪公司只有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后,方可以得到酬金,若消费者未能达成购买房屋协议,则经纪公司不能收取居间费用。同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合同条款:经纪服务格式合同中经纪服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约定不清楚,同一项目多次收费,重复收费,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

点评意见:部分经纪公司没有约定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部分经纪公司存在多次收费、重复收费现象,部分经纪公司收取经纪服务费后,在合同中再次约定了收取办证服务费,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经纪公司应向消费者公示:“(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经纪合同应包含:“(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许多经纪公司合同中欠缺收费的依据与标准,导致一些合同约定重复收费。

责任编辑: ti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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